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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国际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2020年09月23日 10:0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乐虎lehu游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海南大学招收的各类国际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以下简称违纪),应受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严重警告;

(二)留校察看警告;

(三)开除学籍。

国际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事后及时、主动、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或者受侵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

(二)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的;

(三)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阻止证人作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调查,或者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受处分后又违纪的;

(五)酗酒后违纪的;

(六)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对于受处分者,应当附加适用以下限制:

(一)本学年内及处分期内不得评定新的各类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或海南省政府奖学金者,如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奖学金评审不予通过;

(三)已获海南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者,自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之日起,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并从下月开始停发奖学金(相关费用:学费、保险等已交一年,不适宜补缴,住宿费可考虑自下月起自己交纳;停发生活费);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但免予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以及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团结者,或发表或散布攻击中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中国内部事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策划、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其他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学习、生活秩序的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宗教活动;或在中国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或散布宗教书籍或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非法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或组织、胁迫、引诱欺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不良校园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书写、印制、张贴、散发宣传品或通过互联网制作传播损害中国利益或者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不尊重其他国家的民族习俗,发表或传播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教室、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干扰、阻碍师生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假冒他人签名,或者涂改、伪造、冒用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生证、图书借阅证及其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非法持有或贩卖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动用、破坏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器材者,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驾驶无牌照的电动(自行)车或不符合上路行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经劝阻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机动车辆、电动车等肇事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造成失火者,视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1.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对认定故意纵火并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或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如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它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组织群体斗殴,未造成斗殴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斗殴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2. 参与群体斗殴的,视其参与程度及在斗殴中所起的作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或伪证者。

1.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发生纠纷后,请第三方对对方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有以下所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参与二次以上打人、打架者;持器械打人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报复或策动他人打人者;侮辱或殴打教师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和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责成赔偿之外,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分:

(一)盗窃、骗取、挪用、贪污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 作案总金额达5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作案总金额达501~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作案总金额达1001元及以上者或屡次作案累计价值达1001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信用卡等,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二)为他人实施盗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工具、方便或协助、制造条件,情节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定,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意损坏他人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意破坏校园建筑物,破坏教室、宿舍及通讯线路等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1. 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赌博或充当组织者的代理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对多次聚赌,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酗酒而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 酗酒并寻衅滋事,败坏校风者,初犯并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情节严重,经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并愿意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对多次酗酒、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采取各种手段对他人进行威逼,利诱、恐吓,要求或强迫他人做出违背本人意愿的事情,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传播、藏匿、制作、涂写、书画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淫秽文字信息或淫秽物品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 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采取各种手段尾随跟踪,骚扰、挑逗他人,对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干扰和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有窥视、滋扰等违法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公共场合散布淫秽言论,乱写乱画淫秽书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侮辱妇女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物品,或往楼下扔、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损失以外,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或无3C认证电器产品,或其他危害公寓公共安全、不适宜在宿舍使用的电器设备,或违章自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和液化气瓶以及其他行为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财物损失或导致缴纳水电费纠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宿舍高声说话、使用电脑、音响高音播放音乐、唱歌、打扑克、下棋等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或被多次投诉查实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宿舍喝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因私自换装宿舍门锁或将宿舍钥匙(或电子门禁卡)借给非本宿舍人员等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等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擅自将学生宿舍出租给他人者,除追缴其所得租金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晚归影响他人生活秩序、宿舍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从公寓中向窗外、阳台外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将玻璃器皿、钝性器具、石头等抛向窗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引发园区恶性事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继续饲养的加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对于干扰、阻碍公寓管理人员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有其他违反《乐虎国际》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以上对于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并处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在学生公寓住宿资格,并限期3日内搬离宿舍。

第二十六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害网络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盗用IP 地址,使用非法手段查看他人电子邮件者。

2.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网站者。

3.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

(二)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教唆犯罪者。

2.进行人身攻击,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声誉者。

3.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禁止的其他内容者。

(三)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给予处分,适用《乐虎国际》。

第二十九条  缺课者(含擅自离校,一天按缺课四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一学期内累计达4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缺课达40(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缺课达50(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缺课达60(50)学时以上者,予以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

(四)连续缺课一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和取消有效签证。

第三十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分别按个人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个人所得数额的,对主要责任者可按共同所得的总额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纪者同时或者先后违反本规定的,合并处理时,应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处分,并以此为基础,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该处分以开除学籍为限。在处分期内又受到其他处分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坚持错误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由有关部门或学院及时用书面形式汇报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学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自收到学生违纪材料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本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可直接做出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对情况复杂,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违纪事件,以及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及退学处理的,由学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要送交本人,或特殊情况无法联系到本人的情况下,按照国际学生入学的安全承诺约定重要通知可以通过其预留的本人电子邮件或电话(信息)的方式进行通知,如果自发送通知起10日内其本人未就通知的内容作出回复或反馈,则表示本人自动默认同意通知做出的决定。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在违纪事件中有受侵害人的,处分决定也应通知受侵害人。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其中留置和邮寄地址为其在公安机关合法登记的有效住址,公告地址为学院公共办公区域和本人班级授课教室。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由学校保卫部门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还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严重警告处分有效期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自动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处分期一般至当学年校历周结束日止。

解除处分后,学生可再申请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解除和学校的权利义务。由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注销该学生的居留许可。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的15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出境。逾期不办的,不予以出具学习证明。无理拖延、滞留不离校者,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可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离校。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悔改表现良好,有明显进步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考察,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做出书面评议,提交学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以下”、“不满”不含本数,所称“学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指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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